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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管理實施細則》

标簽:危險貨物運輸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廣州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廣州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管理實施細則》


  政策解讀内容如下:


  一、修訂原因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zhī)》(穗字〔2019〕1号),組建市交通運輸局。将市交通委員(yuán)會(市公路管理局)的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yuán)會的城市道路(含橋梁、隧道)建設、養護及路政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交通運輸局。重新組建市司法局,将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市政府法律顧問室)和市戒毒管理局的職責等整合,重新組建市司法局。組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保留市知(zhī)識産權局牌子。市食品安全委員(yuán)會的具體工作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不再保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單設的市知(zhī)識産權局。在市交通委員(yuán)會綜合行政執法局基礎上組建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将各區交通運輸執法機構整合并入,由其統一行使綜合執法職能。根據《中共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關于廣州市交通管理總站不再挂廣州市交通運輸管理局牌子的通知(zhī)》(穗交運黨函〔2019〕10号),廣州市交通管理總站不再使用“廣州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名稱。原《廣州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管理實施細則》( 穗交規字〔2018〕3号)部分内容已不适用。


  二、主要依據的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動态監督管理辦法》


  三、主要内容

  《實施細則》根據危運行業管理需要和現(xiàn)行法律法規、規章等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分“總則、經營資質、經營規範、日常管理、附則”共5章49條。

  (一)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至第三條)。一是(shì)明确了制定《實施細則》的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二是(shì)明确了實施機關和危運日常許可管理機構;三是(shì)明确了适用範圍。

  (二)第二章 經營資質(第四條至第十條)。一是(shì)明确申請危運許可的企業應當購置符合要求的專用車輛,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yuán)和具有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yuán)。二是(shì)規定了對申請材料進行專家評審的要求。三是(shì)明确了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應當在營業執照中載明有關事項,取得相(xiàng)應的許可,在許可的經營範圍内從事運輸。四是(shì)規定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廣州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業發展指導意見(jiàn),做好市場引導。

  (三)第三章 經營規範(第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

  本章分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車輛管理、停車場管理、從業人員(yuán)管理、信息化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資金保障、事故應急預案及應急演練等八節。根據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從八個方面明确企業規範經營管理的具體要求,内容更加細化和明确,對企業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

  (四)第四章 日常管理(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一是(shì)明确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配合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對存在隐患認真完成整改;二是(sh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現(xiàn)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經營存在違法違章行爲的,應當收集整理證據材料或線(xiàn)索,移交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五)第五章 附則(第四十九條)。規定生效時間及有效期。


  四、主要修訂内容

  第二條 将有關“廣州市交通運輸管理局”的表述修改爲“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二條第二款 删除“外商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除外”表述。

  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将“工商營業執照”修改爲“營業執照”。

  第九條 将“應當變更工商登記”修改爲“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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