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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章

标簽:榮祥運輸 危險品運輸 化工品運輸 危險化學品安全 運輸危險化學品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别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yuán)。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yuán)、船(chuán)員(yuán)、裝卸管理人員(yuán)、押運人員(yuán)、申報人員(yuán)、集裝箱裝箱現(xiàn)場檢查員(yuán)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标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yuán)的現(xiàn)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xiàn)場檢查員(yuán)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lí)的規範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後,集裝箱裝箱現(xiàn)場檢查員(yuán)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shū)。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xiàng)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洩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确、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yuán)、船(chuán)員(yuán)、裝卸管理人員(yuán)、押運人員(yuán)、申報人員(yuán)、集裝箱裝箱現(xiàn)場檢查員(yuán),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xiàn)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标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挂或者噴塗符合國家标準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yuán),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yuán)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yuán)、押運人員(yuán)應當采取相(xiàng)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标志。

  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xiàn)的說明;

  (三)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yuán)、押運人員(yuán)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xiàng)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shū)面通知(zhī)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丢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xiàn)流散、洩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yuán)、押運人員(yuán)應當立即采取相(xiàng)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 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确定船(chuán)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xiàng)關安全運輸條件。

  拟交付船(chuán)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xiàng)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确的,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機構進行評估,明确相(xiàng)關安全運輸條件并經海事管理機構确認後,方可交付船(chuán)舶運輸。

  第五十四 禁止通過内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内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内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内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範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後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内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内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範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别作出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 通過内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 通過内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适裝證書(shū)的運輸船(chuán)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chuán)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爲運輸船(chuán)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内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chuán)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chuán)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shū)或者财務擔保證明。船(chuán)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shū)或者财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随船(chuán)攜帶。

  第五十八條 通過内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範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chuán)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内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範,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lí)。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爲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内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 船(chuán)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内河港口,應當将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内作出是(shì)否同意的決定,通知(zhī)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定船(chuán)舶、定航線(xiàn)、定貨種的船(chuán)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内河港口内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将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内作出是(shì)否同意的決定,通知(zhī)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chuán)舶在内河航行,通過過船(chuán)建築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chuán)舶在内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挂專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号。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chuán)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chuán)舶在内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内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xiàng)協調。

  第六十三條 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xiàng)應的标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将有關情況告知(zhī)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将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爲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内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将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爲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鐵路、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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